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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事项内容 |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 |
申请材料 |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报入户子女的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同时提供其港澳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Word2000格式)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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