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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街道干部上门打人 官方:撤职
湖南浏阳,某小区,街道办干部廖某带着3名工作人员,来到一户业主家里。万万没想到,问询过程中,廖某突然卡住男业主的脖子,一把将他推倒在沙发上,然后扇了他2个耳光。其他3个人则袖手旁观,让人心寒。这一幕被男业主家中的监控给拍了下来。
原来,男业主所在小区物业按照指示,要封控大门,男业主在群里提出异议,街道办人员认为男子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结果就发生了上门质问打人的事。男业主将视频上传网络,引发轩然大波。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廖某已被停职调查。
对此,有网友表示“哪里是工作方式粗暴?这是刑事犯罪!乱闯民宅,殴打公民!”“太恶劣了,文明社会的耻辱”“幸好有监控,否则就憋屈死了”。
太任性了,太骄横了!这是为人民服务吗?这样的干部,简直是为虎作伥,态度十分恶劣,性质十分恶劣,影响十分恶劣,必须给被打业主和人民一个交代。
那么,廖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罚呢?
首先,回应一下网友的说法,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显然是不构成的。廖某带工作人员过来,进入业主家,应该是窍门经过允许进入的,而且是因为工作关系进入,并非强行进入,所以并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其次,廖某的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廖某作为街道办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原因,到业主家中进行沟通,但态度蛮横,对业主进行殴打,显然已经违法,而且性质十分恶劣,应当处5-10日拘留。
再次,廖某还应当政务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条例》第25条,以殴打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具体到本案,廖某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对于廖某的处理,绝不能停职了事。
最后,公共事务管理,不仅要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更应当能听得进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搞一言堂,独行专断。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务人员,理应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耀武扬威,更不能对公民拳脚相加。这样的所作所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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